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淮安清债公司:债权债务无需协商的权益了结方式​

来源:淮安要债公司  发布时间:2025-12-17 10:12:29    阅读量:  

  淮安清债公司:债权债务无需协商的权益了结方式​

  债权债务的法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,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相同,任何一方均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,无需对方同意的法律制度。在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场景下,法定抵销能高效了结互负债务,减少履行成本,但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因不满足法定条件、未履行通知义务,导致抵销行为无效。明确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、法律效力与实操规范,是灵活运用该制度的关键。​

  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需严格满足。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首先,双方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,即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债权的同时,另一方也对其享有债权,且债权债务均合法有效;其次,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相同,如均为金钱债务、同种类货物债务,不同种类的债务(如金钱债务与货物债务)不得法定抵销;再次,双方债务均已到期,若一方债务未到期,另一方不得主张抵销,但未到期一方同意的除外;最后,债务不属于不得抵销的情形,如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债务(如抚养费、赡养费债务)、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(如罚款、罚金债务)。例如,甲欠乙 3 万元货款,乙欠甲 3 万元借款,且两笔债务均已到期,甲或乙均可主张法定抵销,抵销后双方债务均消灭。​

  法定抵销的行使方式与通知要求需规范。法定抵销无需双方协商一致,一方主张抵销的,只需向对方发出抵销通知即可。通知的方式可采用书面通知、短信、邮件等,只要能有效送达对方,通知内容需明确载明 “本人 XX 与你 XX 互负的 XX 债务(金额 XX 元),现依据《民法典》规定主张抵销,自本通知到达之日起,双方债务抵销消灭”。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即生效,无需对方同意,对方不得拒绝抵销,但可在收到通知后提出异议,若异议成立,抵销行为失效。例如,甲向乙发出抵销通知,乙收到后发现甲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,可提出异议,主张抵销无效。​

  法定抵销的法律效力需清晰认知。抵销生效后,双方互负的债务在抵销金额范围内归于消灭,若双方债务金额相等,全部债务消灭;若金额不等,未抵销的部分债务仍需履行。例如,甲欠乙 5 万元,乙欠甲 3 万元,抵销后乙仍需向甲偿还 2 万元。抵销的效力溯及到双方债务成立之时,即自债务成立之日起,利息、违约金等从权利也一并抵销,双方无需再支付抵销部分的利息。此外,抵销生效后,债务人不得再向债权人履行已抵销的债务,若债务人不知抵销事实而重复履行,可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。​

  特殊情形下的法定抵销需灵活处理。若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、品质不同,但协商一致的,可进行约定抵销,约定抵销不受法定要件限制。若债务已设定担保,抵销不影响担保权的效力,担保人仍需对未抵销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。若一方债务存在抗辩权(如债权无效、已过时效),在主张抵销时,对方可援引该抗辩权拒绝抵销。实践中,主张抵销的一方需留存债权债务凭证、抵销通知及送达证据,以备对方提出异议时举证。​

  法定抵销是高效了结债权债务的法律手段,能减少履行成本、避免重复清偿。当当事人掌握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、规范行使方式、明确法律效力,就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,灵活运用该制度快速了结互负债务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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